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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鱼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闫永峰、闫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峰,闫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闫永峰,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闫维强,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闫永峰与闫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