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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山县XX有限公司与张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山县XX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武山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某,住武山县。申请人武山县XX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设立于XX县信用联社洛门信用社×××的账号以及设立于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XX营业所XXX的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财产为247.6万元。武山县XX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财产提供担保:1、以其坐落于××县面积2728.28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9)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及修建于该土地上面积86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为武房权证城字第XX**号房屋提供担保(评估价85.82万元元)。2、以其设立于XX银行XXX的账户中2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武山县XX有限公司坐落于××县面积2728.28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9)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及修建于该土地上面积86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为武房权证城字第XX**号房屋,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二、冻结申请人武山县XX有限公司设立于XX银行XXX的账户中20万元存款,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闫晓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