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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华贵、安小勇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华贵,安小勇,杨靖,安国爱,杨松平,陈樊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华贵,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来厦暂住集美区杏林高埔。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6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安小勇,男,1981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来厦暂住集美区杏林。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6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靖,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来厦暂住海沧区新垵村。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6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谢阿有、艾杏兰,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安国爱,男,1977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来厦暂住集美区杏林高浦。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6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松平,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来厦暂住海沧区新垵东社。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6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樊,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来厦暂住集美区杏林高浦。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6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华贵、安小勇、杨松平、陈樊、杨靖、安国爱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琴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六被告人及被告人杨靖的辩护人谢阿有、艾杏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安华贵与杨某1、周某、杨某2等人在厦门市海沧区融信海上城5号楼负一楼因搭乘电梯问题发生口角,杨某1一方先动手殴打安华贵并引发互殴,安华贵受伤,后双方各自离开。随后,被告人安华贵电话联系带班沈某及被告人杨靖等人称被杨某1等人殴打并要求带工友一起前去讨要说法,杨靖又告知同班组的被告人安小勇、安国爱、陈樊、杨松平等人安华贵被打一事。之后,六被告人在六号楼碰面,见安华贵受伤流血,安华贵提出一起去教训对方,安华贵、安小勇、安国爱遂就地捡拾木棍等工具欲找寻对方实施报复,但被沈某制止后放下工具。与此同时,杨某1、杨某2等人通过微信工作群召集同班组人员到一楼仓库集合,陈某、杜某、汪某1先后到达仓库。随后,沈某及六被告人到一楼仓库,沈某问是谁殴打安华贵,安华贵当场指认杨某1并动手扇其耳光,双方十余人即持仓库内的木棍、钢管等工具互殴,互有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杨某1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部挫伤、体表挫伤累计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体表擦伤累计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杜某、杨某2、汪某1、安华贵、沈某、杨靖、安小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安华贵等人报警,六被告人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六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杨某1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上述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沈某、周某、陈某、李某、赵某、汪某2证言,被害人杨某1、杨某2、杜某、汪某1陈述,被告人安华贵、安小勇、杨靖、安国爱、杨松平、陈樊供述和辩解,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说明、关于到案经过的说明、谅解书等其他综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华贵、安小勇、杨靖、安国爱、杨松平、陈樊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八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安华贵系案件的引发者和纠集者,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杨靖、安小勇、安国爱、杨松平、陈樊系积极参与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华贵、安小勇、杨靖、安国爱、杨松平、陈樊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六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靖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杨靖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的意见可以采纳;其余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华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杨靖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三、被告人安小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四、被告人安国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五、被告人杨松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六、被告人陈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军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明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