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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087号原告周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民委员会,地址,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法定代表人程义秋,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