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显德农业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合川区王生群花木种植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德农业承包经营户,重庆市合川区王生群花木种植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809号原告:李显德农业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李显德,男,汉族,1942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王生群花木种植场,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沙鱼镇燕子村*组。负责人:王生群。原告李显德农业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王生群花木种植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显德农业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显德农业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