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谭森泽与江书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森泽,江书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416号原告:谭森泽,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江书良,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森泽与被告江书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谭森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森泽自动撤诉处理。审��长罗成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