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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谭森泽与江书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森泽,江书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416号原告:谭森泽,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江书良,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森泽与被告江书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谭森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森泽自动撤诉处理。审��长罗成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