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长运与闫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运,闫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63号原告:张长运,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红丽,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长运与被告闫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长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运以诉状中书写的借款时间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长运负担。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