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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局与刘**、胡**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局,刘**,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60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兰竹路13号杏林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 被执行人胡**,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胥家桥村。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岳阳楼区征决[2016]X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胡**夫妇因违法生育第三孩,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岳阳楼区征决[2016]X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刘**、胡**征收社会抚养费8364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岳阳楼区征决[2016]X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岳阳市岳阳楼区*******局岳阳楼区征决[2016]X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雅 审 判 员  鲁长斌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源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行政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7)湘0602行审6号 文书拟稿人 鲁长斌 报批时间 2017年4月25日 申请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局 被 告 刘**、胡** 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 对岳阳市岳阳楼区*******局作出的岳阳楼区征决[2016] X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承办人 意   见 庭 长 审批意见 主 管 领导意见 附法律条文: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