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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255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培、邵宁,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鹏偿还借款85000元。2、支付利息637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年底认识,2015年初,因被告开办驾校需要投资购买驾校教练车,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借给了被告。被告承诺于2015年年底还清,但之后只还了原告15000元,还剩余85000元,至今一直拖欠尚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年底认识,2015年4月17日,因被告开办驾校需要投资购买驾校教练车,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借给了被告。被告承诺于2015年年底还清,但之后只还了原告15000元,还剩余85000元,至今一直拖欠尚未偿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但原告并未同意,并要求被告尽快还清借款。利息未见书面约定。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庭审笔录、借条、还款协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欠款事实真实存在,有借据为凭,被告借得原告钱款后,理应依照约定按期归还,拖延已久,实属不该。综上所述,现原告持据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利息未见���面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刘某归还张某借款85000元。二、驳回张某其余之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长贺洪武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宋宝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