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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博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武威市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博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武威市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405号原告:武汉市博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557号中山广场2116-2117室。法定代表人:程书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煜,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市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干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天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平,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市博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闽航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博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博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由原告武汉市博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裴堂武代理审判员  王占友人民陪审员  蔡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