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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47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郭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