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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住张店区联通路与西八路路口东100。法定代表人:李元斌。被执行人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周村区周隆路7777号32号楼。法定代表人:丁肇健。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周村北郊镇南邻。法定代表人:郑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花园支行诉被执行人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0303执290号依法撤销执行。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