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韩艳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艳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78号罪犯韩艳杰,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广铁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艳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5月25日被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7月15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不变;2013年3月26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不变;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韩艳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韩艳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艳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艳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