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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蒋某1、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蒋某1,蒋某2,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381号原告:陈某某,女,194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某1,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蒋某2,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蒋某3,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1、蒋某2、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