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州市九里区荣昌钢结构厂与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九里区荣昌钢结构厂,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九里区荣昌钢结构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20304600047888。负责人胡继伟,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8032094-0。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37700元及支付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02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再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