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毋笑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毋笑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毋笑明,又名许少铭,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于焦作市,汉族,本科毕业,系焦作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宜嘉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博爱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实际控股人,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风光,系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毋笑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4���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代理检察员张凝出庭支持公诉,投资客户代表人吉红亮、张继玲,被告人毋笑明及其辩护人李风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建议延期、恢复审理各二次。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014年4月,被告人毋笑明以向他人低价购买的形式分别成立焦作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宜嘉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博爱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然后以上述三家公司为担保或者借款单位的名义以月息1.5分/月-2分/月不等利息为诱饵,采取散发宣传册、口头宣传、指定吸资任务制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被告人毋笑明利用上述三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68人,合同金额1241.5万元,支付利息226.5775��元,实际损失1014.9225万元。被告人毋笑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出借他人,直至案发,毋笑明未收回的借款金额为852.21万元,投资金额为191万元,合计1043.21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户籍证明、公司工商资料、报案材料、借据、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刘某1、韩某、杜某、何某等人的证言;投资客户刘某2、郭某3、石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毋笑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毋笑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投资客户代表认为:毋笑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肆意挥霍集��款,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隐匿财产,应以集资诈骗罪对毋笑明定罪处罚。被告人毋笑明对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毋笑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本案系单位犯罪;第二,指控的关于被告人毋笑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吸资金额和未归还金额等事实有误;第三,从资金的投资去向来看,被告人毋笑明及其公司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第四,从客观行为而言,被告人毋笑明没有公开宣传;第五,从吸收资金的手段来看,被告人毋笑明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第六,从危害后果来看,被告人毋笑明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尚能弥补;第七,从主观状态和动机、目的来看,被告人毋笑明及其���司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归还的恶意企图,群众代表关于集资诈骗的的说法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0年-2014年4月,被告人毋笑明以向他人低价购买的形式分别成立焦作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宜嘉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博爱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然后以上述三家公司为担保或者借款单位的名义以月息1.5分/月-2分/月不等利息为诱饵,采取散发宣传册、口头宣传、指定吸资任务制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被告人毋笑明利用上述三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68人,合同金额1241.5万元,支付利息226.5775万元,实际损失1014.9225万元。被告人毋笑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出借他人,直至案发,毋笑明未收回的借款金额为852.21万元,投资金额为191万元,合计1043.21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毋笑明涉案的应收借款为:焦作市新锦绣棉织有限公司3690000元、修武县核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44500元、焦作市俊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46600元、郭某1750000元、宋军30000元、孙某90000元、杜某30000元、张文苹160000元、王孬旦501000元、邢某250000元、吴某50000元、李某160000元、崔某190000元、博爱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630000元。被告人毋笑明涉案的投资款为:购地款1500000元、张某1投资4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资客户的陈述,证实投资群众在被告人毋笑明的公司投资的经过。(二)证人证言及部分相关书证。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分别在毋笑明开的焦作市国金投资公司、焦作市宜嘉不动产有限公司、丰瑞农业公司工作,公司分为三个部门,贷款客户开发部,负责人是毋笑明,���金出借部,负责人是邢某1,工作人员李青、杜某、穆某1、何某。办公室韩某和他。公司就是以较低的利率吸收群众的资金,再以较高的利率把资金贷给用款企业或者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2、证人邢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毋笑明开办的焦作市丰瑞农业公司工作,公司实际上就是通过宣传以较低的利率吸收群众的资金,再以较高的利率把资金贷给用款企业或者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3、证人杜某、何某、穆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毋笑明开办的焦作市丰瑞农业、国金投资管理公司工作,公司实际上就是通过宣传以较低的利率吸收群众的资金,再以较高的利率把资金贷给用款企业或者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毋笑明和邢某1,毋笑明是公司的老板,邢某1是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平常公司的各种会议,都是邢某1组织和讲话,制定的其他政策等是由邢某1和毋笑明共同协商的。4、证人冯某的证言、毋笑明出具的证明、焦作市核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毋笑明等人打的收到条、收据、焦作市宜嘉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资金出借资料说明、还款计划书、借款合同等,证明其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毋笑明陆陆续续借给了焦作市核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0万,借款到期后,其还了毋笑明9万多元钱,不到10万,毋笑明陆陆续续拉走菜,粉条,粉芡等价值60多万。大概在2015年6月份以后,毋笑明又拉走了其39顿化肥,粉条等价值21万元。当时其和毋笑明说好的本金150万元,三个月的利息是50万,一共需还毋笑明200万。第一其还了毋笑明9万多元钱,第二,毋笑明前后拉走了其大概81万元的东西,第三其还了白新菊20万,何某36万,另外把张小勇的个人银行贷款20万元债务转到其的名下,这样其还欠毋笑明大概36万元。全部算下来其还欠毋笑明大概36万元钱。5、证人毋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经张某2介绍认识了毋笑明,毋笑明当时想要租他们马村的地,后来说好价钱,租期30年、每亩35000元左右当时有协议,协议都让张某2拿走了,都是张某2和毋笑明照脸,后来张某2跑了。6、证人郭某1的借款手续,证明郭某1给毋笑明处分别出具了35万元和40万元的借据。7、证人张某1的证言、博爱县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毋笑明往博爱县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投资有40万元左右。8、证人陈某1借款手续,证明结合毋笑明的供述,陈某1分别给毋笑明打的5万元、50万元不等的借据,陈某1共计款61万余元。9、证人王某1借款手续,证明结合毋笑明的供述,王某1借款共计47.7万元。10、证人郭某2的借款手续,证明:结合毋笑明的供述,郭某2共计借款40余万元。11、证人证人张某2借款手续(张某2出具的借到条)证明:结合毋笑明的供述,张某2共向其借款25万元。12、证人毋某2借款手续(补充合同、借据、借款合同)证明:毋某2以毋笑明、邢某1的名义共借款18.35万元,还了8.35万元,还有10万元没有归还。13、证人张某3借款手续(张某3对刘某1出具的借据2份、借款合同二份)证明:张某3向刘某1的名义借款共计16万元。14、证人孙某借款手续(孙某和毋笑明签订的借款合同2份、借据4份)证明:孙某向毋笑明名义借款共计9万元。15、证人崔某1借款手续(崔某1向毋笑明出具的借据4份)证明:崔某1向毋笑明名义借款共计9万元。16、李永胜借款手续(李永胜出具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李永胜向毋笑明的名义借款7万元��17、证人李某1借款手续(李某1对邢某1出具的借款合同)证明:李某1借款6万元钱。18、证人邢某2借款手续(邢某2对毋笑明出具的借据)证明:邢某2借款5万元。19、证人吴某借款手续(吴某对毋笑明出具的借条)证明:吴某借款5万元。20、证人苏某借款手续(苏某向毋笑明出具的借据一份、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苏某借款3万元。21、证人杜某借款手续(杜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杜某向毋笑明名义借款3万元。22、证人林某的证言焦作市唯皓职业技术学校许可证,证明其听毋笑明说宋军借他3万元没有还的情况。23、邢某1的供述,证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其不清楚,都是毋笑明一个人在管理,到2014年刚过完年,大部分客户的钱到期了,毋笑明也给不了,因为在2013年底的时候,毋笑明说公司的资���紧张,外欠的资金没有到位。到2014年2月份的时候公司资金紧张的更厉害了。2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2013年底2014年初的时候,毋笑明已经没有能力支付客户本金了,但是利息还能勉强支付,而且德尔泰崩盘后,听毋笑明说不再做新项目了,开始向放贷项目要款,德尔泰崩盘后,公司还有老客户追加投资,也有新客户投资,这些钱打到我银行账户上的都用于支付客户本金和利息了。2014年以来公司资金非常紧张,这个时候客户来投资的钱都进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他再把钱用于支付客户的本金和利息。2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刚上班的时候往毋笑明公司投资了5万元,2013年10月份投资了2万元,2014年3月投资了3万元,2014年3月,毋笑明给其打电话借钱,一分的利息,他就给毋笑明打了3万元钱,钱到期后就找不到毋笑明了。26、证人崔某2的证言、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复印件,证实2004年月毋笑明结婚,2013年离婚,崔某2知道毋笑明开办投资公司的事情,离婚后被告人毋笑明什么也没有给她。27、证人穆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下旬,其父亲穆云泽在公司投了5万元。28、证人刘某2的证言,借据和交易明细,证明:其一共在毋笑明那儿共投资了84万元,具体是2013年5月,投资了20万元,2013年9月底投资了12万元,2014年2月3日投资了30万元,2014年2月7日投资了22万元。2014年1月其找毋笑明了解公司经营的情况,毋笑明说公司没有问题,经营非常不错,资金安全有保障,让放心投资,然后就又投了两次。29、证人任某的证言,借款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证明:其自2012年开始陆陆续续在毋笑明处投资,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4月3日投了1万元钱,没几天公司就倒���了。30、证人郭某3的证言,银行明细、民事调解书、借据,证明:2014年4月3日其和李某3一起到丰瑞农业公司,毋笑明说公司经营很好,资金能力很强,资金安全,其就投资了9万元,等到四月底就联系不上毋笑明了。31、证人李某3的证言,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借据、民事调解书、借据、银行明细,证明:2014年4月1日,白新菊等人带他到丰瑞农业公司,毋笑明说资金安全比银行还安全,利息也高,其就投资了5万元,等到四月底就联系不上毋笑明了。32、证人张某4的证言,借据、借条等,证明:2012年毋笑明公司的人去其小区宣传,后其一共在毋笑明处投资共计44.5万元,2013年9月10日投资15万元,2013年9月15日投资4.5万元,2013年9月12日投资11万元,2014年2月27日投资7万元,2014年3月1日投资4万,2014年3月24日投资5万元,最后5万元要回来了2���元,剩余的都没有要回来。其中2014年2月27日和2014年3月1日这两笔是主动到公司毋笑明那儿的,3月24日,是毋笑明给其打电话借的,说是郑州一家银行急用钱。33、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其最早在毋笑明公司投资时2012年,最后一笔钱到期时2014年1月7日,其要将钱取出来,可是韩某说过年资金紧张,让其再续三个月,其就又续了三个月,可是到4月份到期后,他去公司找不到韩某和毋笑明了。3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在2013年5月通过邢某1在毋笑明处投资了26万元钱,2013年11月底到期前几天想把钱取走,毋笑明说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没有钱给我,他一直让缓缓,2014年1月20日毋笑明把投资合同收走了,说后到5月20日前把钱还了,到了4月中旬,毋笑明找不到了。35、证人石某的证言,借据,证明:其是在2011年通过报纸上的信息去毋笑明的国金投资公司投钱的,2013年11月4日,投资4万元,11月15日,投资款11万、11月20日,投资款6万,12月9日投资6.5万元,到期后其找毋笑明要钱,毋笑明说公司资金紧张,让其再续存,等资金回来再给,其就相信了,到2014年1月23日,毋笑明向其借钱,月息5分,其就又投了6万元,2014年2月8日又借给他10万元,2014年3月又借给他50万元,到2014年4月15号公司就倒闭了。36、证人柴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刘某1于2012年9月在毋笑明公司存了40万元,2013年12月有一笔10万元钱到期了,毋笑明说过年了资金紧张,过完年多次找毋笑明要钱,毋笑明一直说公司没钱,2014年2月毋笑明把其投资合同改成了借据,4月中旬毋笑明就找不到了。(三)鉴定意见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世会[2016]会鉴字第087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及涉��应收借款、投资明细表,证实被告人毋笑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人数68人,合同金额1241.5万元,支付利息226.5775万元,实际损失1014.9225万元。被告人毋笑明涉案的应收借款为:焦作市新锦绣棉织有限公司3690000元、修武县核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44500元、焦作市俊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46600元、郭某1750000元、宋军30000元、孙某90000元、杜某30000元、张文苹160000元、王孬旦501000元、邢某250000元、吴某50000元、李某160000元、崔某190000元、博爱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630000元。被告人毋笑明涉案的投资款为:购地款1500000元、张某1投资410000元。(四)书证1、查封协助查询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对丰收路166号锦祥花园月季苑查封的情况,丰收路166号锦祥花园海棠苑6号楼附1号商铺,领证时间是2011年7月6日。2、合同备案信息告知书,证实证实博大华庭9��楼26号,业务编号是201209290072。3、调查报告,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毋笑明的到案情况。4、查封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查询通知书、冻结手续,证实对被告人毋笑明的银行查询及冻结的情况、账户余额的情况,对被告人银行余额冻结的情况及新锦绣冻结的情况、对焦作市俊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人股权予以查封的情况。5、投资群众的报案材料、身份证份复印件、借据、还款计划书,证实投资群众投资的情况。6、毋笑明等人的银行明细,证明2013年年底和2014年期间,毋笑明所使用的刘某1、和毋笑明的银行明细的进出情况;被告人毋笑明用个人账户以及用他人账户进行吸资出资的银行转账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毋笑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8、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毋笑明先后成立三家公���的经营情况。9、宣传资料,证实丰瑞农场和国金投资公司的宣传资料。10、证明及报社停薪留职协议,证实毋笑明在焦作日报社的时间和职务及其停薪留职的事实。(五)关于涉案房子的相关证据1、西城美苑(1)西城美苑查封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记账凭证、金德利公司收款收据、更名申请单、商某,证明:毋笑明于2012年2月9日购买的西城美苑2号楼89号商铺,价值及527万元,2013年1月7日又将其卖给杨某,价格527万元,2014年7月31日杨某讲明其卖给贾文君,交易价格527万元,2012年2月29日毋笑明在西城美苑曾经购买29号楼22号车库1个,于2013年8月26日更名为崔某3,价格15万元,2013年8月15日毋笑明将西城美苑9-2-1-2号房更名为崔某3,2015年4月15日崔某3更名为韩静。(2)证人崔某3的证言、借款合同、税收缴款书、银行明细,证明:毋笑明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共借了他50万元钱,毋笑明还欠他外甥女赵某、外甥葛某、小舅子陈某2钱,后来毋笑明把西城美苑的9号楼2单元1层2号和车库抵押给他,后来他把车库卖了15万元钱,卖的钱其中7万元替毋笑明用其女儿银行卡透支的钱,6万元替毋笑明还欠崔某4的钱,房子找开发商退了90.2816万元钱,还了葛某20万元、陈某220万元,赵某15万元,剩余的钱他都拿着。(3)证人崔某4的证言,借据四份,证明:毋笑明用其名义开国金投资管理公司的情况他不清楚,毋笑明共借了他23万元钱,后来他父亲崔某3替把毋笑明抵押的房子找开发商退点钱给了他6万元。(4)证人陈某2的证言,焦作市宜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资金去向出借资料说明、还款计划书、借款合同、收条,证明:大概在2013年3月份,其通过毋笑明���岳母陈素香在毋笑明公司放了20万元钱,后来毋笑明不能正常支付利息,他就找陈素香要钱,过了一短时间陈素香给了他20万元钱,他给陈素香打了一张20万元的收到条。(5)证人葛某的证言,收到条、银行明细,证明:2013年2月,毋笑明找到他说公司急用26万元钱,然他把钱放他公司还可以得利息,后来他就把26万元放到毋笑明公司了,大概到2014年4月份的时候,毋笑明不能正常支付利息了,后来他就联系不上毋笑明了,他就找崔某3要钱,在2015年5月3日,崔某3扣除利息后给了他20万元钱。(6)证人赵某的证言,焦作市宜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资金去向出借资料说明、还款计划书、借款合同、收条,证明:2013年5月份,毋笑明让给他投资,还给一定利息,他就给先后两次给了毋笑明20万元钱,到204年4月份毋笑明就不再付利息了,后来就一直找崔某3要钱,2015年5月,崔某3给了他15万元,他给他打了收到条。(7)证人杨某的证言,金德利公司收款收据、商某、银行凭条、借据、借款合同,证明:2013年,其通过郭建民借给了毋笑明300万元,加上毋笑明欠郭建民的100万元,就让毋笑明给他打了400万元的欠条,后来毋笑明又陆陆续续借有他钱,下来共计666万元,让毋笑明拿房产做的抵押。2、华景国际(1)华景国际查封资料(协助查询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于2010年12月,毋笑明以480482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华景国际1号楼27号住宅,后过户给徐某。于2010年12月,以2658140元的价格购买的华景国际1号楼5号商铺,后过户给韩冬冬。(2)证人徐某的证言、购房协议、商某、银行凭证,证明:在2013年8月份,毋笑明找其借钱,其没���借给他,就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毋笑明在华景国际的1号楼7楼27号住宅的情况。(3)焦作市房地产监理所出具的查询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4日,毋笑明和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因开发企业逾期交房的原因,来其单位备案科将位于山阳区解放中路2239号。华景国际1号商住楼27号申请合同备案注销,该单位人员于2014年5月13日完成办结,2014年5月15日,将该房备案至徐某名下。(4)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毋笑明将其按揭付款已付110万元的华景国际1号商住楼1层5号商铺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后他又付了银行130万元的房款,因毋笑明不给办过户手续,便通过起诉至法院将手续过户到其名下,后来其又以27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韩冬冬。3、林源大厦(1)林源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林源大厦6楼604房系房主毋笑明于2010年5月购买,于2014年10月份卖给李某4。(2)证人李某4的证言、房某、收据,证明:2014年初,毋笑明通过贾志军向其借了7万元钱,后毋笑明一直不还,毋笑明就将其公积金6楼的房子卖给了他,他替毋笑明还了王东8万元钱。(3)证人王某3的证言、房屋所有权存根证明:2014年夏天,毋笑明借了他7万元钱,后来他就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604房卖给了李某4,李某4把毋笑明欠的钱还了。(六)被告人毋笑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成立了焦作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宜嘉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博爱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然后以上述三家公司为担保或者借款单位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将吸收的款项进行投资和借贷的情况。(七)本案冻结、查封的财产情况1、公安机关冻结银行卡情况毋笑明在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账号为62×××26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环城东路支行账号为17×××77、62×××01的存款,在焦作市商业银行的账号为62×××12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账号为24×××05、24×××09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账号为62×××33的存款。2、公安机关冻结的股权郑百土在焦作市新锦绣纺织有限公司的股权,郭瑞瑞在焦作俊红汽车贸易公司的股权,毋笑明在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的股权。3、公安机关查询房产查封情况毋笑明在锦祥花园月季苑2号楼5单元9号的房产,毋笑明在锦祥花园海棠苑6号楼附1号商铺的房产。本院认为,被告人毋笑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毋笑明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因毋笑明成立公司即开始面向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吸收存款,因此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予支持;对于其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投资客户的报案材料相互印证,因此不予支持;对于其提出的第三至六点辩护意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毋笑明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进行吸收存款且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于其提出的第七点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对于投资客户代表人提出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毋笑明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毋笑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二、对以下银行存款、借款、投资款、股权予以追缴,返还投资群众:毋笑明在中信银行焦作分行账号为62×××26的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环城东路支行账号为17×××77、62×××01的存款,在焦作市商业银行的账号为62×××12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焦作分行账号为24×××05、24×××09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城支行账号为62×××33的存款。借款、投资款:焦作市新锦绣棉织有限公司3690000元(已冻结郑百士在该公司的股权)、修武县核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44500元、焦作市俊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46600元(已冻结郭瑞瑞在该公司的股权)、郭高华750000元、宋军30000元、孙伟光90000元、杜士辉30000元、张文苹160000元、王孬旦501000元、邢东升50000元、吴新河50000元、李江60000元、崔爱梅90000元、博爱丰瑞林果专业合作社630000元(已冻结毋笑明在该公司的股权)、购地款1500000元、张金洋投资410000元。本案其他未追回的赃款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返还投资群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继林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罗蒙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