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任风梅,孟祥飞,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负责人:范吉民。被执行人:山东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风梅。被申请人: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献忠。被申请人:任风梅,女,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孟祥飞,男,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高鹏,男,199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诉山��鑫山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任风梅、孟祥飞、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407.3万元内的财产房产、土地、设备、车辆、账户、商标、专利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鲁庆字9336、9××5、022307),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移、抵押、赠予等。二、查封被申请人任风梅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庆国用(2013)5**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移、抵押、赠予等。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3**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移、抵押、赠予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