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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清尊与被执行人伍红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清尊,伍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贺清尊,男。被执行人伍红平,男。本院在执行贺清尊与伍红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伍红平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谷安硕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海林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