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源支行与耿利锋、李静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源支行,耿利锋,李静,乌海市祥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3执恢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源支行,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街36号。负责人邱美霞,行长被执行人耿利锋,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乌海市祥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乌海市。被执行人李静,女,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乌海市。被执行人乌海市祥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海北街北、河槽西。法定代表人耿利锋,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源支行与耿利锋、李静、乌海市祥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耿利锋、李静的房屋已因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源支行与耿利锋、李静的另一案件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查封,二人银行存款不足1000元,三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已办理查封手续,但车辆下落不明。在抵押物抵顶钱款后,三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勇审判员 马俊图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