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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执6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正南诉杨丽红、李爱民、汉中砂浆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南,杨丽红,汉中砂浆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李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609-3号申请执行人:熊正南,男。被执行人:杨丽红,女。被执行人:汉中砂浆博士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爱民,男。本院在执行熊正南与杨丽红、李爱民、汉中砂浆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杨丽红偿还申请执行人熊正南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253342元,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76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54000元、执行费11434元,汉中砂浆博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爱民应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891936元。经查,汉中砂浆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正常经营,无具体办公地址,从2013年至今未年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丽红、汉中砂浆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李爱民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并调查其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丽红、汉中砂浆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李爱民银行账户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卡号26060539010XXXXXXXX,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止,冻结金额11327.01元),并查封李爱民名下坐落于汉台区汉丰小区1号楼、2号楼17号营业房(房权证号085X**)、3号楼18号营业房(房权证号085X**),并将被执行人杨丽红、李爱民、汉中砂浆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执60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