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兴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兴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延成文,朱秀珍,东营宏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执行人:东营兴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成文。被执行人:朱秀珍。被执行人:东营宏洋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兴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延成文、朱秀珍、东营宏洋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等金融部门、公安部进行存款、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延成文名下登记有两辆小型汽车,已被我院查封,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车辆线索,无法扣押变现;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朱秀珍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已被我院轮候查封,当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