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607号陈欣,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石家庄市东二环和中山路口锦城小区********室,身份证号130184198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原告陈欣与被告陈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欣负担。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亦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