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经履行了(2017)陕0429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件款1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周锋审 判 员 成园园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