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木石曲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石曲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石曲初,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彝族,文盲,务农,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1月4日至11日8日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016年11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2017年1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石曲初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张保红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石凯担任记录,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蔚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石曲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岚霞路某小区,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2、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新五村,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韩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10元、OPPOR9plus手机一台、VIVOX5手机一台。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VIVOX5手机评估价格为1165.43元。3、2016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路,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尹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650元、OPPOR7PILIS手机1台。4、2016年7月26凌晨,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8400元、iphone6手机1台、iphone6plus手机1台。5、2016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西畴村,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曹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6、2016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林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7、201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中路,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韩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800元、三星A7手机1台、iphone6Plus手机1台。8、2016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6900元、手包2个、iphone6s手机1台、魅族MX5手机1台。9、2016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木石曲初窜至湘潭市岳塘区,以爬窗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900元。综上,被告人木石曲初入户盗窃作案共计9次,盗窃现金34760元、手机9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石曲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木石曲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羁押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黄某、徐某、韩某、周某、尹某、罗某等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木石曲初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木石曲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到案后,被告人木石曲初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木石曲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木石曲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保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 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