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红、吴平秀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红,吴平秀,吴冰,刘远祥,肖加华,郑祖华,余丙春,陆淼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06号原公诉机关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红,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临安市。因赌博于2003年5月、12月、2004年8月分别被罚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月25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平秀,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临安市。因赌博于2014年2月被罚款,于2014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冰,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临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远祥,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加华,曾用名肖家华,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7年10月30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祖华,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余丙春,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陆淼炎,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半文盲,住临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平秀、XX红、吴冰、刘远祥、肖加华、郑祖华、余丙春、陆淼炎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浙018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平秀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XX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处被告人刘远祥、肖加华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祖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余丙春、陆淼炎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被告人吴平秀赃款3940元、被告人XX红赃款4080元、被告人吴冰赃款9370元、被告人刘远祥赃款10520元、被告人郑祖华赃款1035元、被告人陆淼炎赃款1085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其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XX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XX红撤回上诉。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骏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锦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