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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井江与吴进场、被告腾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井江,吴进场,腾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86号原告:于井江,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告:吴进场,男,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被告:腾云波,女,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原告于井江与被告吴进场、被告腾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井江与被告吴进场、被告腾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井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井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