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井江与吴进场、被告腾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井江,吴进场,腾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86号原告:于井江,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被告:吴进场,男,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被告:腾云波,女,汉族,农民,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原告于井江与被告吴进场、被告腾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井江与被告吴进场、被告腾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井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井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