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蓓蓓与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蓓,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912号原告张蓓蓓,女,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白永理、赵国庆(实习),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被告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9号院4号楼东2单元3层西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被告王立新,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蓓蓓诉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因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蓓蓓的起诉。案件受理4632元,退还给原告张蓓蓓。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召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