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与王彬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王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彬彬,男,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的(2016)皖050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彬彬银行存款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