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荣与许乾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许乾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男,生于1972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乾伟,男,生于1990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诉人张荣因与被上诉人许乾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荣于2017年3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写明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且均履行了各自义务、责任及经济清算,请求准许上诉人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张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