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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江光医药化工设备厂申请丁登贵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江光医药化工设备厂,丁登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472号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江光医药化工设备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太平冲村狮子屋基社,组织机构代码74533912-1。法定代表人:罗光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登贵,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源,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江光医药化工设备厂(以下简称江光设备厂)与被申请人丁登贵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江光设备厂称,请求撤销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2039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由丁登贵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江光设备厂2016年8月3日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当日受理,但直到2017年1月3日才作出裁决,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江光设备厂从未收到过延期的书面通知。2、工伤认定后,江光设备厂多次通知丁登贵回单位上班,丁登贵故意躲避并拖延鉴定时间,且鉴定时依据的诊断证明和受伤时的诊断证明不一致,申请人认为最终导致鉴定结论不真实。3、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不该主张。4、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我方是给了超出2800元的金额,所以不应当支付。被申请人丁登贵称,仲裁裁决与适用法律正确,我方认为应当维持仲裁裁决。申请人说的护理费实际上是包含在受伤之后支付的10900元里面。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0日,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2039号仲裁案件审理中,仲裁员问双方当事人“本案若因案情复杂未能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双方均表示同意。2017年1月3日,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2039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丁登贵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江光医药化工设备厂之间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8日解除;……三、驳回申请人丁登贵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017年1月7日,江光设备厂收到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的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203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对于渝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2039号仲裁裁决应否被撤销的问题。江光设备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个理由,即超过法定审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在仲裁阶段,仲裁员已就审理如果超过60日的情况征求了双方意见,双方均表示同意由仲裁委进行处理,因此,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限问题上存在瑕疵,但不构成程序违法。江光设备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个理由,即鉴定结论不真实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鉴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该鉴定结论作出裁决是合法的。江光设备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个理由,即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不该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重庆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丁登贵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是合法的。江光设备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四个理由,即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江光设备厂给了超出2800元的金额,所以不应当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住院期间护理费是否已经支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综上所述,江光设备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江北区江光医药化工设备厂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江光医药化工设备厂负担。审判长  乔艳审判员  刘毅审判员  赵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