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贾运伟、蒋莉等与南充市顺庆区商务和粮食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运伟,蒋莉,南充市顺庆区商务和粮食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234号原告:贾运伟,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蒋莉,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商务和粮食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15号川北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赵国力,局长。原告贾运伟、蒋莉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商务和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之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