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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860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375号原告: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刘七里峰。负责人:邵洪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辉,该公司职员。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行唐县众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腾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