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某、刘某1与陆某、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1,陆某,刘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842号之一原告:周某,女,1939年5月8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家云,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刘某1,男,1934年11月5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被告:陆某,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被告:刘某2,女,1997年9月11日生,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原告周某、刘某1与被告陆某、刘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审 判 长 马 跃代理审判员 宗爱萍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