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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2民初430号原告:石某。被告:李某。原告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便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原告在庭审中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综上,因双方遇事不冷静协商、处理不当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和夫妻关系和谐考虑问题,遇事互谅互让,相互多些理解和沟通,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