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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及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王进生、洪秀葱、蔡吉林、周嘉萍、蔡建设、王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王进生,洪秀葱,蔡吉林,周嘉萍,蔡建设,王丽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芸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德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336号凯祥大厦1-3层。负责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法定代表人:王进生。原审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法定代表人:蔡文强。原审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法定代表人:蔡建设。原审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岑利泽。原审被告:王进生,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洪秀葱,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蔡吉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周嘉萍,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蔡建设,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王丽琴,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泉州分行)及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公司)、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王进生、洪秀葱、蔡吉林、周嘉萍、蔡建设、王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且本案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所规定存在重大涉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及最高���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等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故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中信泉州分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信泉州分行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关于本案争议的级别管辖问题。本院认为,在立案审查及管辖权异议阶段,人民法院系根据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额确定诉讼标的金额。本案中,中信泉州分行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为借款本金107120411.29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合计113472329.1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我省辖区的情形,本案属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福泉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违���了上述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