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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桂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苏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37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苏桂芳,女,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苏桂芳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5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桂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给司法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的是司法部关于法医临床业务范围中的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定义。司法部送达给申请人的[2014]第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是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517号行政裁定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初字第00554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另行指定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苏桂芳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由,要求司法部解释并公开“关于法医临床业务范围中的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定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苏桂芳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桂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文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