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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光值与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光值,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值,男,汉族,生于1962年08月17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亨楼2栋2楼。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10层6号。负责人:林恩偕。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翼云,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光值与被上诉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4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远代理审判员  王婵轶代理审判员  蒲文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