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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民初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何自钱与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自钱,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32号之二原告:何自钱,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雅、丁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明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尹绍元。委托代理人:古励妍,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聪怡,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自钱诉被告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自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28.5元,由原告何自钱承担。审 判 长  梁 宇审 判 员  谭建玲人民陪审员  梁钧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素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