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开珍诉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开珍,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开珍,女,汉族,194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晴路新科大厦1栋。负责人付文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承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刘开珍因诉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7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开珍申请再审称:一、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向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123201504070219号)所允许施工的范围包括刘开珍合法承包的集体土地,该土地是法定的基本农田,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刘开珍的合法权益;二、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无权颁发施工许可证;一、二审法院认为刘开珍无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本案系刘开珍不服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被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涉土地经渝府地[2003]11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区实施北部新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依法进行了征收,其土地性质由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变为了国有土地。刘开珍的原承包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不再享有原承包地经营使用权。故刘开珍与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行政许可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开珍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开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开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开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