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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帅球、曾艳辉诉成仲阳、湖南东方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某,曾某某,成某某,湖南东方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帅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成某某,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湖南东方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02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某某、湖南东方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