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帅球、曾艳辉诉成仲阳、湖南东方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某,曾某某,成某某,湖南东方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帅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成某某,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湖南东方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02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某某、湖南东方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