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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王某1之父。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王某1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1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王某1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王某1申请标的为36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委托许某某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650元,上述执行款3600元,已向申请人王某1的委托代理人王某2予以兑付,王某2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初009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