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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天来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来,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75号原告:郭天来,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涛,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郭天来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天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天来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来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即337.50元,由原告郭天来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