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天来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来,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75号原告:郭天来,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涛,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郭天来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郭天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天来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来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即337.50元,由原告郭天来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