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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富、钟新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钟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富,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钟新法,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富与被执行人钟新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722号、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7)桂0981执355号、357号,钟新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返还李富垫付的修车费143220元、保险费51031.46元,合计194251.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富、案外人陈堃共同归还本案被执行人钟新法款项53万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2月28日,李富、案外人陈堃应履行的义务为621160元)。因李富、案外人陈堃未履行义务,钟新法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北执字第575号。另查明,本院还立案执行有申请执行人钟小明与被执行人李富、陈堃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陈士生与被执行人李富、陈堃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赖兆亮、黎邦庄与被执行人李富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李志与被执行人李富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述案件申请执行本金合计940450元。因李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拍卖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富所有的位于北流市花果山住宅小区的房产一套,拍卖成交价为38.5万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钟新法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李富垫付的修车费、保险费合计194251.46元,而李富在另案中应返还陈士生款项62116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互负金钱债务,可以相互抵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钟新法应履行的194251.46元全额抵减李富应偿还给钟新法的债务,抵减后李富仍需返还款项426908.54元给陈士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凌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林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