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孙永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永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25号罪犯孙永辉,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台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25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浙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永辉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大审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永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孙永辉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孙永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此改造期间,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永辉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永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