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延忠与XX、苏伟华、康文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康文玉,苏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孙延忠,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被执行人XX,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被执行人康文玉,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被执行人苏伟华,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居委会。本院(2016)鄂068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XX、康文玉、苏伟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延忠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伟华、康文玉、XXXXXX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祥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