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德水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水,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负责人李步,职务: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德水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5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张王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