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0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雪娟与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娟,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0787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娟,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机场路东新埂村。法定代表人:周伟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雪娟与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时间到庭。经查,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较多,现已停业。该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兴路的房地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但拍卖款不足以清偿银行抵押权。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致函该院请求本案参与分配,未获受偿。本院虽已查封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苏E×××××、苏E×××××汽车四辆,但此四车本院目前无法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通联物流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表示:知道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王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