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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翔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广安市吉中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翔无纺布有限公司,广安市吉中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131号原告:义乌市恒翔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三期。法定代表人:成能翔。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庆,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安市吉中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龙井路2号。法定代表人:罗积宗。原告义乌市恒翔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吉中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义乌市恒翔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恒翔无纺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翔无纺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恒翔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