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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志道、王金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道,王金香,汪小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0号申请人:陈志道,男,1967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王金香,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汪小红,男,196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志道、王金香、汪小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志道、王金香、汪小红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04月19日经庐江县白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志道和王金香、汪小红双方互相承认此次事件中的过错,互相道歉;二、陈志道赔偿人民币300元作为汪小红的医疗等所有费用;三、陈志道将人民币200元欠款归还王金香;四、当事各方不再追究此次殴打他人案件的法律责任;五、此协议自签订后生效,自此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滋事,谁滋事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损坏的三轮车大灯由陈志道自行赔偿车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志道、王金香、汪小红于2017年04月19日经庐江县白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