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薛勇与陈玉琴、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勇,陈玉琴,陈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3052号原告:薛勇,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乐,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琴,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春燕,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薛勇与被告陈玉琴、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晓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琴、陈春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勇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玉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陈春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2日,被告陈玉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薛勇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由被告陈春燕保证,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原告同意借款并依约交付款项。借款后,被告陈玉琴、陈春燕均未偿还。被告陈玉琴、陈春燕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薛勇提供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薛勇诉称一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勇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陈春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陈春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玉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取239元,由被告陈玉琴、陈春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德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 威 来源:百度“”